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兰西县**村**屯,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14 日14 时30 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宗申两轮摩托车在黑大公路547公里处行驶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并带至兰西县人民医院采集了静脉血样本,经检测李某某静脉血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9.4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有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永平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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