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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现住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户。2019年5月21日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郊区大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3时02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津AD31***号小型轿车在兰州新区沿经十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纬二经十一十字路口北侧时,被兰州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4.04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青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2********。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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