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云D****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六枝特区新窑镇店子上方向沿019县道往六枝街方向行驶,19时20分许行至019县道800米(东风水库大桥)处时,与同向前方张某某驾驶的贵B****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345.4mg/100ml。案发后,李某甲赔偿张某某,张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昕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六枝特区平寨镇交易路57号附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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