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冀B4****号小型轿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组南50米路段时,与张某甲家的牛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家的牛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2.95mg/100ml。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综合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徐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克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杨 靓
助理检察员:宋岳锴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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