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保定市徐某区**镇**后街村四区36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从**庄路边饭店吃饭时喝了两杯白酒,后驾驶冀FG*****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大街**路口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 鹏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3****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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