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一环公路辅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佛山一环公路辅路工业园创业路口时,与被害人冼某某驾驶的粤E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到场处理事故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4.3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同年11月28日,冼某某收到2500元事故赔偿费用,于当日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冼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巷**号,联系方式1892865****。
2. 卷宗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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