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佛冈县**工作人员,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准驾车型A2D)酒后驾驶粤RE****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青云东路京东家电门店门前路段时,被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验,从李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佛冈县公安局扣押的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辨认车辆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美娥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共三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2.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39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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