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811982********,汉族,籍贯山西省介休市,住址山西省介休市张兰镇**村**街**巷**号,2011年5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介休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2时19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晋KTH**2号黄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行至朝阳路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查获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虎
检察官助理:刘燕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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