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五常市**镇**街**委**组,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五常市老拉五路行驶至拉林正野驾校门前时,因瞭望不周,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刘某某(女,48岁)骑行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刘某某受伤。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084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1. 证人刘某某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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