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3********,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文盲,务农,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准驾车型E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13日1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牌坊石街往蕨溪镇天元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蕨溪镇牌坊石街0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至蕨溪镇卫兴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1月18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10.1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568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