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3时1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陆某某小新线K3**+300路段与刘某某驾驶的云******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及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培林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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