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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9********,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县**乡**村委会****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元阳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30分行至**路**路岔口(**)处时与**内由南向北行走的谭某某发生相刮撞,造成谭某某受伤,后李某某积极抢救伤员,主动报警,垫付医疗费。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谭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mL。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报警,垫付医疗费,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6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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