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8〕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1********,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镇**村小新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云******号黑灰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澜沧县向普洱市方向行驶,当日16时许,行至昆孟线K859+600M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云******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民警在澜沧县**镇卫生院救护车上查获被告人李某某,随即抽取被告人李某某的静脉血液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30mg/100ml血,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危险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在缓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小新寨自家中;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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