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昭通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线**里**米处遇交警二大队民政路检路查,对其酒精呼气测试后结果为181mg/100ml,以后民警将李某某送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2.8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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