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8********,傈僳族,初中文化,导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04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太和路由东向西行驶,19时30分当车行驶至丽江市古城区义和路与太和路交叉路段时将车停在路中间,在该段路段执勤的民警告知驾驶人李某某机动车道内不能停车,李某某遂与执勤民警发生争执,并用文件袋击打民警头部,民警让其下车,其想驾车逃离,车辆与民警身体发生轻微刮擦,民警伸手拔出钥匙后,车辆熄火后停止移动。争执中执勤民警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出结果为282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随后执勤民警将李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326.5mg/100ml血,李某某对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告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26.5mg/100ml血,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8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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