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内蒙古乌某某**镇**煤矿宿舍**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某两人在乌某某图克镇“钻石年华KTV内”喝酒。于当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鲁H**号小轿车从该酒吧前出发,行驶至乌某某图克镇“万客乐超市”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15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身份证信息;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7.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8.驾驶证及车辆信息;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树豹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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