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社区**口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光阳牌摩托车带其叔叔回**小区,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报警后李某某被带回派出所。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强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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