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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98********,汉族,初中文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工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临沂**新区**村**号。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村道上,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正在处警的罗西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移交给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警大队。经抽取血液进行检测,被告人李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2.1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至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临沂**新区**村**号,电话:1346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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