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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单元**楼**户,无固定职业。2011年2月15日,因故意损坏财物被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时5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蒙K6****白色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丰镇市马桥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建设银行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将道路中央的金属隔离护栏撞倒。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乌)公(司)鉴(理)字【2020】188号检验报告: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9mg/100ml。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第xxxx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三台合一系统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诉讼文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住院治疗、手术证明、残疾人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柴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照片; 

6. 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人员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瑛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4747****;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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