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4********,黎族,专科文化程度,三亚市海棠区**所**,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居**队,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三亚市**居**队的家中饮酒吃饭,其间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约21时许饮酒结束,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H****的“福特”牌小型轿车出门购物。当日21时19分许,李某某驾驶车辆途经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藤桥东大桥桥头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3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 刘 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居**队,联系电话:1397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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