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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2********,汉族,初中文化,万源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万源市**镇**苑**栋**单元**号。目前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老板、同事一起在太平镇**路**小吃店内吃晚饭,期间被告人存在饮酒行为。当晚20时许,被告人驾驶车牌号为川S****小型普通客车,从**小吃店门口出发,前往城南加油站附近停放车辆,途经太平镇福鑫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酒精感应棒测试,被告人体内含有酒精。被告人全程积极配合交警执法,随后交警带被告人到万源市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告人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等书证;2.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积极配合交警执法,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交警大队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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