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镇**村**组**号,现住麟游县**小区**号楼***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路某某、马某某在麟游县官坪东路**烧烤店吃饭饮酒。21时05分,李某某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沿官坪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青莲路交汇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证人路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录芳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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