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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号,现住麟游县**小区**号楼***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路某某、马某某在麟游县官坪东路**烧烤店吃饭饮酒。21时05分,李某某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沿官坪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青莲路交汇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证人路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录芳

2020年10月1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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