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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第5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组**号。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5日20点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一餐馆吃饭、饮酒,后到KTV唱歌,期间再次饮酒。次日零时许,被告人驾驶浙C****6号银色五菱荣光面包车到朝阳物流索要账务,被现场处置讨薪事件的公安民警拦住,被告遂驾车试图冲击警戒线,被民警控制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试图冲击警戒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10月8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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