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2205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8日17时许,酒后驾驶吉A****9号黄色思威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彩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荷香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南关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证人马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
(五)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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