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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住邹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同学信某某等人一起在邹某市**集团东南边一烧烤店吃饭,期间,李某某喝了约二瓶啤酒,之后又去**酒吧喝酒,李某某又喝了6瓶小啤酒。同年7月3日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号轿车载信某某、蒲某某沿庆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吉******(吉*****挂)号货车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李某某、蒲某某受伤。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赶到邹某市人民医院对李某某抽取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邹某市公安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赵某某、信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蒲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慧芸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邹某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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