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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7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河南省洛阳市******号。2019年8月1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52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16时09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的灰色蒙迪欧轿车在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建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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