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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现住西安市鄠邑区**街**。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左右,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鄠邑区**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7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龙利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鄠邑区五竹街办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候审。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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