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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6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轿车沿尚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铁隧道出口,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醇浓度为135.11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9157****。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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