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6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轿车沿尚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铁隧道出口,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醇浓度为135.11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9157****。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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