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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男,汉族,19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6197*********,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罗平县腊山街道******,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饮酒后驾驶赣07/7****号变型拖拉机沿罗平县振兴街延长线向G324国道方向行驶,19时42分许行驶至罗平县振兴街延长线气象局门口路段时,其所驾车辆与道路中心隔离墩及护栏相撞,随后又与路边路灯杆相撞,造成隔离墩、护栏、路灯杆及拖拉机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9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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