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64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南市**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GUP***的灰色丰田威驰行驶至岭下镇阳光小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器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楠楠
检察官助理:刘婷婷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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