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9时15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交叉口以西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滨州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厂,1370637****。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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