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大道**号*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零时3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一辆粤GW****号的小车经过湛江*区*路*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是170mg/100ml。民警随后将李某某带到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检验结果为: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4.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书艳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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