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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区**路由**往**路口方向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局民警现场查获。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湘潭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李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思圆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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