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住**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6小型轿车由谷城县某某镇南大街向民营社区方向行驶,行至1024国道1443KM (某某镇政府门口)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民警依法带其到谷城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同年8月8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9.07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传琪
检察官助理:孙林园
2020年8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87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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