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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出生日期1970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淮阳区郭村镇**村**村**号,现住址:新疆温宿县复兴大道**号**佳苑**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NU65**,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温宿县托乎拉乡库如力村一组时,被温宿县托乎拉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新疆温宿县复兴大道**号**佳苑**号楼**单元**室,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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