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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城关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在淅川县范蠡公园对面与陈某某驾驶的豫R*****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3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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