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城关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在淅川县范蠡公园对面与陈某某驾驶的豫R*****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3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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