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区,住**路**街**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洛宁县**大桥南,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效波
检察官助理:王玉珍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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