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1〕2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4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Q*****的黑色东风风光580型号越野车,行驶至泌阳县**镇**村委**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物)鉴(乙醇)字[2021]404号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刘清强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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