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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河南省滑县人,现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红色“鸿尔达”电动三轮车沿滑县王牛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半坡店乡明国加工厂前路段时,与前方自北向南停在路边的明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豫E****5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及儿子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甲无责任。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经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和抽血照片;2. 被告人李某某的人口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双方的调解协议书和赔偿凭证等;3.被害人明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报告1份,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尚阳、敦少辉

(院印)

2020年9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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