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4********,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街**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滨县城关白露河路与正义街交叉口南侧时,撞到路边绿化带和广告牌柱子,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李某某吹气测试值为126mg/l00ml,已达到醉酒值。2020年3月30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5.2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应锴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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