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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12211985********,汉族,大专毕业,河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家属院**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东道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伟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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