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乡**街**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0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某某华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祥路与安钢大道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3.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青钢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