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10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11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某某华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祥路与安钢大道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3.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青钢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