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6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NDF***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夏某某罗庄镇蔡庄村—沙土坑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夏某某罗庄镇蔡庄村西侧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检测的结果为111.0mg/100ml,后抽取李某某静脉血样鉴定结果为116.22mg/100ml,驾驶员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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