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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李某甲,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11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劳恩斯酷派牌蓝色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大道交叉口西1公里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P*****福田牌蓝色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造成李某某及其车上的乘车人张某甲、隋某某受伤。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及乘车人张某甲、隋某某无责任。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221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某甲、隋某某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证明、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报警记录、交通事故协议书、自愿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3.鉴定意见:商公事(理化)鉴字【2019】416号检验报告、商公(交)事鉴(伤)字【2019】0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商公(活检)鉴字【2019】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豫万评字(2019)第04-107号河南省万佳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估价鉴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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