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纺,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号。2017年05月2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0月20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 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着豫E****2蓝色宝马牌小型汽车,从内黄县亳城镇刘次范村”老家饭店”由南向北行驶至内黄县亳城镇李次范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红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娜
检察官助理:张会玲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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