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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暂住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户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门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6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玲蕊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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