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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间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河间市采油三厂大钟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8mg/100ml。另查明,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间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详细信息、归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雪梅

检察官助理:马天帅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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