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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5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85********,蒙古族,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B****6黑灰色精灵999CC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北三马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抽取其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在李某某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其含量为9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小磊、王磊

2017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详见案卷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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