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莒县人,住莒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鲁******号二轮摩托车沿沂南县蒲汪镇西寨西村“村村通”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行的薛成飞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当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7.4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敬礼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6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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