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路**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由度假区宝岛酒店往红绿灯方向行驶,行经旧街路口时,碰撞停靠在路边的车辆,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1.1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先泉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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